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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建局:抽查比例不低于20%!招投标事后监管具体细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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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成都市住建局发布《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1、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实行告知性备案

应使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系统”编制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

施工类需提供资料:立项文件、“三价”登记表、造价咨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提供)、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2、招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对“备案系统”中的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进行随机抽查,国家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抽查比例不少于20%,政府投资项目的抽查比例不少于30%

对已完成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对该项目发承包合同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

提出整改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完成整改及整改一次以上不到位的,由项目所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该招标人实施重点监管。

市级监管项目试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电子化档案管理,不再保存纸质档案

3、投诉处理

在投诉处理期间,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经查实的,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重点监管或按照相应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信用扣分

原文如下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相关事项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0〕106号

成都天府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建局、成都高新区公园城市建设局、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8〕38号)《关于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成发改法规〔2019〕4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规定,为深化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创新,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实行告知性备案

(一)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国家投资项目,应使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编制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

(二)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上传至“备案系统”完成告知性备案,并告知项目属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拟开标时间。告知性备案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如下:

1. 勘察设计类:立项文件、招标控制价情况说明(盖章)、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提供);

2. 监理类:立项文件、招标控制价情况说明(盖章)、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提供)、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

3. 施工类:立项文件、“三价”登记表、造价咨询合同、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提供)、经图审后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

4. EPC类:立项文件、招标控制价情况说明(盖章)、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提供);

5. 特殊情况需要上传的其他资料:评标办法设置说明、请示、批复,重点项目议事会议纪要等。

(三)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

二、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

(一)招标文件告知性备案阶段

1.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在投标截止日前对“备案系统”中的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进行随机抽查,国家非政府投资项目的抽查比例不少于20%,政府投资项目的抽查比例不少于30%;对被投诉的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进行核查。

2.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抽查或审查中发现招标文件内容有问题的,应及时发出整改通知,直至整改到位且满足投标文件编制最低时限相关要求的方可进入开评标阶段。

3. 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或被提出整改但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一日完成整改及整改一次以上不到位的,由项目所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该招标人实施重点监管(发出监管通知书并录入“备案系统”),同时按照《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信用扣分。在全市范围内,自该招标人在“备案系统”编制的下一个项目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设置1个月的重点监管期,在重点监管期内,对该招标人所有在“备案系统”编制的项目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加强监督抽查。

(二)开评标阶段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对开标、评标专家抽取、评标等环节进行监督,确保招投标活动依法依规开展。

(三)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阶段

1. 市级监管项目试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电子化档案管理,不再保存纸质档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建信网”(http://www.cdcin.com/homepage/main.do)向项目属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各区(市)县于2021年3月31日前逐步实现电子化档案管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发出中标收讫通知书,对审核不通过的一次性告知不通过原因及重新提交的要求。

2. 对已完成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造价监督管理机构对该项目发承包合同进行随机抽查,抽查比例不少于20%。重点检查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与招标文件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招标投标投诉处理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受理、处理招投标投诉,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投诉事项,可以会同其他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联合调查,共同研究后做出处理决定。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在投诉处理期间,必要时可以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被投诉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经查实的,对相关责任主体实施重点监管或按照相应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信用扣分。

(五)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监管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按照《成都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综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评价管理,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代理机构的年度动态核查,对信用等级A+级及以上的招标代理机构实行免检,对A级及B级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常规检查,对C级招标代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对D级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招标人应查验和采信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不能选择列入“黑名单”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招标活动;若招标人选择信用等级C级及以下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对该项目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加强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另行发布。

三、相关工作要求

(一)招标人是招标行为规范的责任主体,须承诺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不得设置与招标工程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或加分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影响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招标人须认真受理并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单位的异议并及时进行实质性回复。对涉及招标人和招标文件的投诉举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后将投诉事项通报招标人上级管理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

(二)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造价站开展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技术辅助工作和业务指导工作。各区(市)县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其下属机构承担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三)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充实招标投标监管力量,加强监督人员业务培训,细化完善监管工作流程,提升信息化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信用监管能力,严格落实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责任。

(四)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日常监管工作和我市实际,对招标文件标准模板相关内容及时提出意见建议,市住建行政主管部门适时调整更新发布。

(五)本通知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4日

(本文来源于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代表任何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