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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政厅:400万以下货物和服务项目不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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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厅拟定了《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形式于2020年8月25日前反馈至我厅。



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28-86662797  肖老师 

地址:成都市南新街37号

邮编:610016


附件(附件查看请至原网站自行下载阅览):

1、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

2、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8月12日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调整


一、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调整

1.货物、服务类。将除成都市之外的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10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工程类。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6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除成都市之外的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4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他县(市、区)级限额标准由原来的2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调整


1、全省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全部统一为400万元。即:将省本级和成都市本级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来的20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市本级和成都所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120万提高到400万,其他县(市、区)级由原来的80万提高到400万。

经测算,货物和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提高后,我省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比重将由原来的34.82%降低至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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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其他省(市)现行限额标准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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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取消适用期限

一直以来,我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每一年或两年调整一次。

本次《目录及标准》取消了适用期限,如没有新的目录和标准出台,《目录及标准》颁布后将长期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