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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权威发布:工程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延长工期,应予以支持

 “全国各省市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调整汇总见文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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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中指出:

1、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涨,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费、设备租赁费等损失,继续履行合同对承包方明显不公平,承包方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调整。

2、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

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视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3、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继续履行不能实现买受人的合同目的:

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疫情防控期间工程计价调整汇总

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建设工程计价调整相关问题,住建部在复工通知的十三条规定中有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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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引导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3、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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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价格上涨等成本,发承包双方要加强协商沟通,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2、疫情防控导致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引导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合理顺延合同工期。

3、停工期间增加的费用,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协商分担。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